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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 一个外贸人眼中HG第15号令的解读,大家真的不必太担心~ [打印本页]

作者: windywinter    时间: 2012-4-2 12:59
标题: [转] 一个外贸人眼中HG第15号令的解读,大家真的不必太担心~
本帖最后由 windywinter 于 2012-4-2 13:03 编辑

如月雪樱 发表于 2012-4-2 00:07

我来说说作为一个外贸人,对海关3月28日政策的理解。

这次海关发布15号令,其实对关税征收标准并无大的变动,大多数商品的海关估价和之前的版本一致,甚至电子类商品的关税还从20%降到了10%。更合理的是,以前要求购物发票或收据上显示某商品和海关估价相差3倍(1/3倍)时,才可申请按实际价格征税,3月28日令这一条更改为2倍(1/2倍)。对于某些买低价值商品的童鞋,这个是个利好。否则你买了瓶爽肤水只花了60人民币,也按海关估价上写的150人民币来征税,就太不合理了。当然,这也要在包裹里有购物发票或收据可参考,并且报关公司愿意提醒海关大人按小票的实际价格收税的情况下。怕就怕包裹里虽然留了小票,但报关公司不知道或者嫌麻烦,直接按海关估价报关了事。

这次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清关方式。

科普一下,我国非文件类进口主要有4种清关方式(文件类的统一为KJ1方式):1、KJ2方式申报(适用于:应缴关税在50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所谓货物,就是海关认为包裹里的数量已经超出自用范围,属于货物而不是自用物品了>和海关规定准以免税的货样、广告品);2、KJ3方式申报(适用于: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3、个人物品申报(适用于:合理自用的范围之内的商品);4、D类正式报关方式申报。KJ2、KJ3和D类报关的货物,均需通过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提供正本代理报关委托书和海关注册十位代码。使用KJ2/KJ3方式集中报关征税的方式无法提供正本税单及对外付汇用报关单。只要包裹里的商品不太多,海关认为在合理的自用范围内,一般大家走的就是第3种:个人物品申报。

需要说清楚的一点是,不管你是走邮政包裹,还是快件包裹,都可以按个人物品来申报的,不存在走快件进来的包裹就必须按照正常报关缴纳进口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海关对于申报个人物品的情况,有专门的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需要填写(参考样本见http://www.docin.com/p-316516913.html)。

以前各个转运公司的清关方式,基本都是到岸后转给中国邮政(平邮或EMS),按照邮政包裹,用第3种清关方式:个人物品申报。此办法的好处是,虽然理论上说个人物品都需要逐包报关查验,但是邮政包裹更偏向于整批的清关,被抽查率较小。现在海关令一发,以后非邮政包裹入关后,需要按照快件包裹,同样用第3种清关方式:个人物品申报。和邮政包裹不同的是,快件包裹更侧重于个体包裹的清关,被抽查率大。当然,海关抽查可不是免费的,加大抽查率会带来一定成本上的增加,同时报关公司在手续上也多了一些成本,所以转运公司开始把这部分费用嫁接到消费者头上。不管是邮政包裹或者快件包裹,如果被抽查到超出免税额50人民币,都得交税。只是被抽查到的几率大小而已。以后按照快件包裹报关,被抽查到的几率增大,建议童鞋们还是控制好包裹的金额,尽量按照海关限额,合理利用免税额(1000人民币为上限,包裹内只有1件商品且无法分割的除外。对于应缴税额超过50人民币的包裹,全额征税。包裹超过1000人民币的,被查到的话可能退运)。

海关免税额是50人民币,就是说,按照你的商品金额(一般是按照你的申报价格(美元),乘以上周三中国银行外汇挂牌汇率折成人民币。如果海关觉得你申报的价格不真实,就可能开箱查验)开箱查验后,按照商品的海关估价计算关税(个人物品的关税即行邮税,是海关根据进口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综合制定的一个税率。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如果包裹内的购物小票显示商品实际价格与海关估价相差2倍或1/2倍以上,则按实际价格)×对应税率(不同商品的税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相乘出来的应缴税额小于50人民币的,免税!相乘出来的应缴税额大于50人民币的,按照商品的全价(注意不是超过50人民币的部分)缴纳相应的税费。以下以被开箱查验为前提,举个例子:

小A买了价值400元的保健食品,查表后发现保健食品没有固定的海关估价,应按申报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向海关申报价格就是大家在填QQ转运命令时会有的一栏,一般就填实际购买价格)乘以税率10%,应缴税额为40人民币。就算被海关抽查到,也是免税!

小B以人民币120元买了1瓶爽肤水,且包裹内附有购物小票。查表后发现海关估价中爽肤水定价为150人民币。因为120人民币超过了150人民币的一半75元,所以无法申请按照申报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征税,需按照海关估价征税。化妆品税率50%,应缴税额为75人民币,超过了免税额50人民币,那么他需要按照全部商品价值缴纳75元关税。

小C同样买了1瓶爽肤水,价值人民币60元,且包裹内附有购物小票。虽然查表后发现海关对爽肤水的估价为150元,但是小C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显示他实际购买的金额不到海关估价的1/2,那么应该按实际金额征税。实际金额60元×化妆品税率50%=30人民币,低于免税额50元,所以小C无需缴纳关税。
和小C同样的情况,小D也买了1瓶价值60元的爽肤水,但包裹内未提供购物小票,海关无法判断爽肤水的实际价格,所以按照海关估价的150元征50%的税,小D需要缴税75元。

小E买了1瓶价值320人民币的爽肤水,且包裹内附有购物小票。本来应该按照海关对爽肤水的估价150人民币来计税,但是海关开箱后发现小票上的真实价格超过海关估价的2倍,则按照真实价格交税。那么小E需要缴纳320人民币×化妆品税率50%=160人民币,而不是海关估价的150元×50%=75人民币。
所以原则是,低价值的商品(特别是价格低于海关估价1/2的)建议保留小票;高价值的商品(特别是高于海关估价2倍的商品)建议扔掉小票。不过太大牌的一线品牌包包什么的,海关一看就知道肯定超额的商品,就算没有小票,会自有一套估价方法的。

以上的前提是你的包裹里商品数量合理,海关认为是自用的情况下。

再比如,小F买了蜂蜜,40人民币1瓶,一共12瓶,总价480人民币。按照食品税率10%计算应交税48元,虽然在免税额50元的范围内,但是海关很可能会认为一下子买12瓶已经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直接让你按货物报关,不允许按个人物品报关。这样子就很麻烦了。个人建议完全相同的东西不要买超过3件比较安全,特别是从X光机里一眼就能看出完全是一样的商品(容量和外形都完全一样,特别是比较大的商品,X光机一过就看的清清楚楚),极易导致海关开包查验。

当然,只是个理论上的例子,我估计实际当中如果你只买了1瓶爽肤水,海关看都不会看你的包裹一眼就放行了。

另外补充一点,我国海关规定,商品价格应以到岸价(就是外贸里讲的CIF价格)来计算,这个价格里面包含了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加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如果选择直运,美国网站一般会用正规UPS、FEX、DHL等,这些正规的快递公司会主动报关,而且是按CIF的价格报关(就是把你的运费也会加进去的)。而华人快递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他们报关比较灵活,一般不会把昂贵的运费也加进去。如果用美国邮政USPS,是现在唯一可以走邮政包裹申报个人物品的方法,查验率相对低,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去USPS的中文版网站http://zh.usps.com 自己看下邮费,我暂时还没用过。貌似Q总也准备开USPS通道了。

补充一段,今天有童鞋提到,官方说过:海外代购不能算是个人物品,要按货物报关。这一点我毫无异议,为什么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代购?就是A应B的需求,把商品从国外买进来,然后再转手卖给B。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再次销售的问题。商品一旦被再次销售了,就不符合海关定义的合理自用数量的要求了,所以代购一定是属于商业行为,要按货物报关的。但是对于广大海淘自用一族,只要金额和数量满足海关认为的合理自用要求,完全是可以按照个人物品申报的。当然,如果你的包裹超标了,在现实中能不能被抽查到,会不会被税,也有人品的原因。海淘自用一族能做到的,就是尽量按照海关的规则玩,偶尔拼拼人品搞个小心跳。频率不要太高,多备几个港口和国内收货地址,减少被查的可能性。
作者: windywinter    时间: 2012-4-2 13:01
本帖最后由 windywinter 于 2012-4-2 13:01 编辑

参考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362960.htm《关于对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 “近期国内个别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违反了相关规定。最近,海关对个别违反规定的邮政企业采取的措施,不涉及对个人海外网购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海外网购的自用物品,可以通过外国邮政渠道运进,也可以通过商业快件渠道运进。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运进的海外网购个人物品,海关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这段话说明了此次整改,主要是约束国外非邮政公司把包裹转给国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包裹的方式报关(抽查率低)。实际上,不管是邮政包裹,还是快件包裹,都是按照个人物品来申报的,都适用海关第15号令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也都适用50人民币的免税额。只是快件包裹报关的抽查率将有所提高,被税的可能性更大。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34600.htm《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这条解读发表于2010年9月,将免税额调低到50人民币的时候。这段话说明,不管是邮递包裹,还是快件渠道,海关只会去判断包裹里面的商品数量是不是自用的/亲友间馈赠的,只要海关认为是合理的自用数量,就会按照个人物品清关,不会管是从邮递包裹还是快件渠道进来的。就算是从邮递包裹进来的,一单海关认为其中的数量超过自用范围,同样会按商业性邮件要求正式报关,并正式征税。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7985/info156220.htm《海关总署解读如何正确申报进出境快件》:“(二)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三)货物类进境快件的申报: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比较复杂,运营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这段话写明了,个人物品类进出境是可以用快件申报的,只需要运营人(快件公司/其他非邮政类企业)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参考样本见http://www.docin.com/p-316516913.html)、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身份证影印件(一般海关不需要其他单证了)。所以以后转运公司用快件类报关,大家可能会需要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只有货物(海关认为超过自用数量的商品),才需要KJ2和KJ3这种相对比较正式的报关方式。所以大家不用担心,用快件渠道完全是可以申报个人物品的。只是被抽查率增大而已。如果是自用的,只要控制好每个包裹的商品金额和数量就好,最好是可以食品化妆品等等混搭起来,凑足50元免税额,超一点估计问题也不大,而且混搭的包裹看上去更像是自用物品。代购的可能麻烦就要大一点了。


作者: greenpeace    时间: 2012-4-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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